发布日期:2026-07-27
各税务师事务所:
《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6年修订)》业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6年7月22日
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增强市场竞争力、树立行业品牌,推动我省税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4月修订)和《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加入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省税协组织审核认定。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其中,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协负责审核认定,并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由中税协负责审核认定,中税协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
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牌匾,由省税协按照中税协统一设计的样式制作。省税协每年只对新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颁发牌匾和证书,等级没有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再按年度颁发牌匾,只在等级证书上加盖等级印章。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因开拓业务等特殊需要,可向中税协申请制作个性化牌匾,获批准后由省税协监制。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享有执业信誉。省税协优先推荐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参加政府购买涉税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的标准包括:党建工作、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以及行业贡献与社会责任等六个方面(详见附件1)。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审核,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为105分(含加分项5分),90分(含)以上合格。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A级、AA级、AAA级等级认定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税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税协递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省税协组织初审。省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后,组织工作小组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实地审核结束后,就存在的问题向税务师事务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由省税协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省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经初审符合认定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提请会长办公会集体审议。
(四)办理公示、公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税务师事务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协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告,同时抄报省税务局和中税协备案。
第九条 申请AAAA级、AAAAA级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中税协规定程序由省税协初审后签署意见,报中税协审核认定。中税协认定通过的事务所,同时在省税协官网予以公布。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三)集团化事务所应提供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原所变更或者注销的相关证明;
(四)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资质,税务师的请同时注明个人会员号);
(五)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六)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应缴已缴税金统计表;
(七)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证明;
(八)内部管理制度;
(九)税务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十)省税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如实上报等级认定材料,对报送材料不实的事务所,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
第四章 等级管理
第十二条 省税协每年在常规报送材料和行业统计年报的基础上,对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并按附件1规定的审核内容,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审核。
对书面复核指标异常的税务师事务所须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三条 已获得等级且等级未发生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不需要重新申请或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但分支机构有变动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报送其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省税协对复评合格的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继续保留其等级称号,向社会公告,授牌并颁发证书;对复评不合格的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予以降级或取消其等级称号,收回已颁发的牌匾和证书。
第十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具备晋升上一等级或更高级别标准的,依据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获得等级后发生合并、分立的,新机构的等级认定由省税协依据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
第五章 集团化规定
第十八条 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应对分支机构的股权或表决权比例超过50%,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分支机构名称字号中应包含总部字号;
(三)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党建工作、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六统一”;
(四)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所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五)省税协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可以合并计算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及业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税协开展等级认定工作,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从事等级认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原《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皖税协发〔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