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安徽省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26年7月2日
安徽省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支撑保障体系、特色林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储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督促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提出资金分解建议方案,负责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职责分工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底,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
第六条 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各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实施主体开展造林、森林质量提升(含森林抚育、森林改培、低质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等)等的补助。
(二)林业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林木良种培育与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等补助。
林木良种培育与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补助用于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开展育种、良种选育、培育等;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开展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评价、利用等;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开展优质苗木生产。
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补助用于林业科研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主要包括科研创新研究、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与科技推广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
(三)特色林业产业发展支出。用于林下经济、以竹代塑等特色林业产业发展等的补助。
(四)国家重点项目的省级补助。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林业改革发展工作。
第七条 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八条 国土绿化支出采取因素法分配。在年度预算规模内,以县(市、区)为主体申报,根据省林业局核定的任务面积,结合造林、抚育采伐、补植修复、采伐修复、更替修复等不同营林方式的成本测算。
第九条 林业支撑保障体系支出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林木良种培育与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根据省林业局核定的任务面积、数量,参照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现行标准测算。
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在年度预算规模内,由省林业局组织评选,择优确定具体支持项目。
第十条 特色林业产业发展支出采取项目法分配。以县(市、区)为主体申报,由省林业局组织评选,择优确定具体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等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调节。
第十二条 各地在使用管理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时,可以结合任务内容和实际情况,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采用竞争性立项、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
第十三条 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各项内容之间不得重复申报,且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的支出;
(二)因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支出;
(三)涉及发放管理机构人员工资、购置日常办公设备、楼堂馆所建设、景观工程建设、偿还举借债务的支出;
(四)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支出;
(五)其他与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每年印发下一年度任务申报通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支持内容和重点,提前谋划储备项目,完善任务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从严把关。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年度任务,按要求将工作任务量、资金需求、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林业局。
第十五条 省林业局负责审核、汇总各市年度任务,根据全省林业发展规划,结合年度预算编报要求,合理测算资金需求,申请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省林业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分解方案和项目清单,按规定时间报送省财政厅。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的事项,市县林业主管部门需根据省林业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及时完成项目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并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时限,及时审核下达资金。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转移支付资金申请时,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编制明确、具体、可衡量的绩效目标,报省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下达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林业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资金运行状况进行绩效监控和预算执行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林业局对市县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职责落实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局采取日常调度、现场指导等方式,推动各地加快项目实施,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项目日常监管。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会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预算安排、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使用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3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