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
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26年7月2日
安徽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保护、森林防火与有害生物防治、自然保护地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储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督促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提出资金分解建议方案,负责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职责分工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底,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
第六条 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省级林业生态保护支出。主要用于省重要湿地保护修复与补偿,一级古树和名木保护,国家和省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国家重点项目的省级补助等。
(二)森林防火与有害生物防治支出。主要用于森林防火及跨区域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防火演练、必要防火设备购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防治设施设备和药剂购置等。
(三)自然保护地支出。主要用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八条 省级林业生态保护支出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省重要湿地保护修复与补偿补助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省重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补偿县(市、区),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按照区域内湿地面积、湿地资源禀赋状况,结合省重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绩效评价结果测算。
一级古树和名木保护补助采用项目法分配,在年度预算规模内,由省林业局组织评选,择优确定具体支持项目。
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补助按照省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救护工作量测算;野生动物伤害补偿补助,对市县已实际兑付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补偿费,省财政按50%比例予以补助。
第九条 森林防火与有害生物防治支出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森林防火补助按照年度重点任务工作量、森林火险区划等级、防火队伍建设情况、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管护情况等测算。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按照重点区域属性、疫区疫点拔除巩固情况、计划防治面积、预防面积和防治成效等测算。
第十条 自然保护地支出采取项目法分配。以自然保护地为主体申报,在年度预算规模内,由省林业局组织评选,择优确定具体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等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调节。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各项内容之间不得重复申报,且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的支出;
(二)因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支出;
(三)涉及发放管理机构人员工资、购置日常办公设备、楼堂馆所建设、景观工程建设、偿还举借债务的支出;
(四)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支出;
(五)其他与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每年印发下一年度任务申报通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内容和重点,提前谋划储备项目,完善任务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从严把关。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年度任务,按要求将工作任务量、资金需求、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林业局。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负责审核、汇总各市年度任务,根据全省林业发展规划,结合年度预算编报要求,合理测算资金需求,申请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省林业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分解方案和项目清单,按规定时间报送省财政厅。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的事项,市县林业主管部门需根据省林业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及时完成项目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并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时限,及时审核下达资金。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转移支付资金申请时,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编制明确、具体、可衡量的绩效目标,报省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下达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资金运行状况进行绩效监控和预算执行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林业局对市县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职责落实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省林业局采取日常调度、现场指导等方式,推动各地加快项目实施,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项目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会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预算安排、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使用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