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矿产资源法》要求,提高《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质量,明确申报与审查程序,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过渡期内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编制指南等,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过渡期《方案》编制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权限,确定受理清单
《方案》评审权限按照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具体评审工作。评审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或方案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方案》审查重点包括:矿业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营业执照及采矿权人申请审查文件;《方案》申请信息表(附件1);《方案》文本、附图、附表等(纸质和电子);《方案》编制后公示征求意见情况;矿区涉及的村民组织、群众及利益相关方意见;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二、开展现状调查,识别生态问题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采矿权人或编制单位对矿区生态本底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科学、准确地识别矿区存在的地质环境破坏、土地占损、植被损毁等核心生态问题,并分析开采可能造成的生态影响。设定的修复目标、方向、工程部署以及任务安排,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三、科学分类分区,合理安排时序
生态修复分区和修复时序须与矿山开采方案(设计)、开采进度计划高度协同,确保符合“边开采、边修复”原则。科学安排年度生态修复计划,明确修复目标、工程内容和资金安排,增强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前期开采占损、破坏且未完成修复的区域,应当明确修复时序和工程部署安排。
四、明确关键信息,做好用地保障
《方案》要清晰界定采矿权范围,并对矿区范围内拟申请及已批准的用地类型、范围、面积、质量、使用期限、用地方式等信息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明确拟复垦土地的目标地类、范围、面积、质量和时间要求。露天开采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拟申请临时用地的,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出具意见,纳入《方案》评审。
五、强化经费保障,确保估算合理
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修复经费计算可依据现行标准和规范,确保能够满足修复任务和后期管护需求。资金监管暂时按照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六、严格审查标准,强化执行监管
根据实际情况可灵活采取现场审查和会议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标准以专家打分制确定(附件3),审查通过的,出具审查意见;审查不通过,予以退件处理。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和可实施性把关。采矿权人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方案,切实落实矿山生态修复任务。
过渡期内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工作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若自然资源部后续印发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存在不一致情形,以自然资源部最新规定为准。
附件:1.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申请信息表.doc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