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操作规程》和《安徽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操作规程》的通知

栏目:审计法规 发布时间: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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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财绩〔2020〕1603 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操作规程》和《安徽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操作规程》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进一步压实责任,提高评价质量,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操作规程》和《安徽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市、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省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操作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制定评价工作规程,规范本地区绩效评价管理,不断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各地研究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办法或工作规程,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20 年12 月24 日



安徽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管理,提高单位自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单位自评是指省级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第三条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四条 单位自评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单位自评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自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 50%、效益指标 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七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三章 自评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级预算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绩效自评:(一)部署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省级预算部门应当部署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开展自评。

(二)实施绩效自评。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分别设置指标权重,全面开展自评,形成《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见附件 1)报省级预算部门。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三)审核汇总自评结果。省级预算部门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梳理、审核、汇总,并提出结果应用建议。(四)报送自评结果。省级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自评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归纳梳理分析,形成《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情况总结》(见附件2),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一同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 自评结果应用与公开

第九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单位自评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条 省级预算部门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编制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预算编制、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安排,持续优化部门支出结构。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单位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2.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情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