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范围的通知

栏目:招标法规 发布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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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范围的通知

日期:2025-07-02 14:54 来源:交易管理科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行为的规范运作,防范化解招投标领域的廉政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依法确定招标范围

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开展招标活动,不得存在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一)必须招标的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等。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严格执行审核及变更程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采取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并履行规定的程序。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采取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若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对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四、严格责任追究

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由有关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处分:

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2、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核准手续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

3、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统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4、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未依法招标的。

5、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       工作要求

(一)强化审核程序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并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招商引资、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

(二)落实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内控管理机制提倡招标人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立标段划分内部审批制度,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专家论证意见仅作为项目单位决策的参考,不得以论证意见代替单位决策。

(三)协同高效监管。各级招标投标综合监督部门与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和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附件:招标范围的负面清单

 

 

                           2025626

 

附件:

招标范围的负面清单

 

1应进未进,达到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交易限额和标准未进场交易的规避招标的;

2、规避限额,将原预算金额超过依法必须招标的限额,通过设置下浮率将招标控制价调至限额以下规避招标的;

3、虚假招标,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未招标即进场施工,或签阴阳合掩盖违法事实规避招标的;

4、招小送大,中标后增加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工程量、服务内容或设备采购,变相规避重新招标的;

5虚构项目,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或专利技术等形式规避招标的;

6变更非招,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为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规避招标的;

7化整为零,将同一立项项目、同一发包资质条件、同一时间发包项目通过不合理划分标段,分解成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多个项目实施

8支解发包,将非单独立项分部分项工程单独发包等以支解发包方式规避招标的

9其他行为,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