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官区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国资管理 发布时间: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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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官区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财〔2025〕49号


 


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预〔2023〕1539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预〔2024〕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铜官区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官区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官区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管理,提升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预〔2023〕1539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市本级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评审,是指区级财政部门采取成立评审专家组方式,分类对预算单位申报的支出预算或拟出台的支出政策中资金需求、支出标准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区级预算评审由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参与审查监督,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制订年度预算评审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条  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分类处置


(二)公开透明、联合评审


(三)成本绩效、零基预算


第二章  预算评审范围、形式


第五条  区级财政预算评审范围:


(一)新增项目


符合预算编制原则、拟纳入预算安排的限额以上新增项目。  


(二)存量项目


1.已开展过预算评审、且超过三年(不含)、年度资金需求增加的项目;


2.已开展过预算评审,资金需求总额在50万以上,截止到当年9月底预算执行率低于75%且无特殊原因的项目;


3.政策依据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


(三)其他项目


1.对巡视巡察、审计、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发现问题的项目;


2.制定支出标准需要评审的项目;


3.其他确有评审必要性的项目。


第六条  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对以下项目原则上不需开展评审:


(一)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三)按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四)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五)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审核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的部门)负责评审并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等文件的项目;


(六)项目资金需求额度低于财政部门规定金额标准的项目;     


(七)财政部门规定无需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其他类项目:


(一)已列入或准备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基建项目不在此次公开评审范围,统一按照政府投资评审程序处理。


(二)信息化项目按照《铜官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项目审核论证,区财政局负责预算评审。


第八条  区级预算评审安排时间分为预算编制阶段集中评审和预算执行阶段常态化评审,采取绩效和预算双融合模式。预算执行阶段对符合评审范围且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按照“既有即评”原则分批开展评审。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原则上通过“随机+指定”方式,邀请区人大预算工委及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评审专家组。 


第三章  预算评审内容


第十条  区级预算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预算评审工作的有效衔接。


(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是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与国家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相符;与部门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2.可行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预期投资进度与预期工作进展是否匹配。


3.完整性。主要是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二)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


1.合规性。主要是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等。


2.合理性。主要是项目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级财力水平相适应,是否属于本级财政支出责任,支出内容是否真实,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3.经济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资金需求是否按照标准测算,是否精打细算。


(三)绩效目标审核。主要是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与项目资金需求的匹配性等进行审核。


(四)支出标准审核。主要是对编制预算时使用的支出标准是否适用进行审核。


(五)其他评审侧重点审核。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区级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七)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资料及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八)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四章  预算评审程序、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区级财政预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确定及初审


在预算编制“一上”阶段,区财政局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拟纳入评审的项目,由评审专班汇总后提交区财政局党组会确定评审项目。区财政局预算相关人员对预算评审项目提出初审意见,评审专班将需参加评审的项目提交评审专家组,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二)评审专家组评审


1、项目陈述及询问。预算单位和区财政局预算相关人员分别向评审组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和财政初审情况。评审组就项目预算申报、审核情况及其他需了解的情况,向预算单位、区财政局询问,由预算单位、区财政局预算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解答。


2、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依据单位陈述意见和区财政局审核意见,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集中讨论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评审完毕后,区财政局出具预算评审通知书,并将评审结果汇总报送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算单位接到区财政局预算评审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三)异议处理


预算单位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提供新的政策文件等依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安排复核评审;对于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被评审单位不能按时提供复核评审要求资料的项目,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后,区财政局出具退出评审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运用:


(一)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财政部门将评审结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重要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


(二)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预算申报部门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对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资金需求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酌情核减部门、单位预算。


(三)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应当结合预算评审,强化对评审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评审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


(四)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共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分析,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区级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二)制定预算评审实施方案,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具体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及时出具评审通知书;


(四)完善评审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专家评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评审质量;


(五)强化预算评审工作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受委托的评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六)完善评审档案管理,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评审资料档案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


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对本部门项目所开展的预算评审工作。  


第六章  评审责任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预算评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虚假的评审资料和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