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2-12-26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号】法〔2002〕273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6224988613
【法规全文】
五、根据《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切实保证《规定》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