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组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6-00162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文 号:
建司局函标〔2026〕35号
实施日期:
分 类:
标准定额(标准科技)
发文日期:
2026-02-05
主 题 词:
废止日期:
2026-03-09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
《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组成(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组成》编制说明2026 年2 月
一、编制背景
科学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组成,是合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的基础,对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为统一总投资费用组成口径,适应建设各方工程造价管控需要,规范工程计价行为,2016 年我们启动了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组成的研究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主要涉及费用组成的文件共有3 部:一是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计标〔1985〕352 号),已于2017年 12 月废止;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以下简称“44 号文”),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和生态环保、应急等部门最新规定实施,部分内容与现行法规政策不符;三是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以下简称“504 号文”),主要用于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与44 号文需衔接协调。为适应建设项目全过程管控需要,规范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计价行为,我们以问题为导向,总结现行做法,尽量趋近财务会计费用,编制了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组成。一方面从顶层设计上统一费用组成规则,解决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费用组成差异,提高投资决策的统筹性和前瞻性;另一方面解决当前专项评价费、工程保险费等费用无开项的现实问题,适应建筑
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二、编制特点
与之前 3 部涉及建设项目费用组成的文件相比,本次编制主要有 3 个特点。
(一)规范工程建设其他费组成。工程建设其他费内容繁杂,涉及面广。长期以来,建设领域各行业关于此费用组成及定义出入较大,本次编制依据国务院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细化列出各项费用,并按费用性质进行适当归类。
(二)扩充人工费组成。
原人工费定义基于计划经济的工资制度,所含费用内容不全,导致人工费与市场劳务价格相比偏低,与市场定价原则相违背。本次编制的人工费是基于市场经济的薪酬理念,在原人工费基础上增加原规费中的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所含费用内容更加全面,使人工费单价更接近市场实际价格。
(三)取消规费。
原规费既不符合市场决定价格的市场经济总体思路,也不符合全费用综合单价的改革方向,因此取消该费用。原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按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分别纳入直接费
中的人工费和间接费中的管理人员费;根据《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 号),取消原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
三、编制过程
2016 年 5 月,启动《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课题研究工作,成立课题组。印发《关于开展工程造价费用组成专项调查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68 号),对现行工程造价费用组成开展调研。
2017 年 2 月,形成《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初稿)。
2017 年 9 月,印发《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收集到相关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及有关专业人士意见数百条。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底,根据反馈意见多次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形成《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讨论稿)。2019 年 1 月至今,与国家有关部委多次沟通协调,对费用组成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四、需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与 504 号文的关系。本次编制主要是统一总投资费用组成,规范工程造价管控行为;504 号文是针对待摊投资支出、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
费具体如何使用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两者并不矛盾。本次编制以 504 号文为重要基础,大部分费用定义及组成与 504 号文保持一致,如建设期融资费用、材料费、建设单位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等。
(二)与“44 号文”的关系。本次编制内容涵盖 44 号文。与44 号文相比,“人工费”、“材料费”、“规费”、“增值税”等费用定义及组成均进行了调整。本规定发布的同时,44 号文可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