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文号:浙注协〔2022〕160号发布时间:2022-12-02 浏览次数:536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财会〔2022〕34号)精神,更好地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有效扩大投保覆盖面,整体提升行业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补贴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
2.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补贴暂行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2月1日
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财政厅。